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12号之二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良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星。
被告:陈明星,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鸭田镇横金村7组14号,身份号码:430524198210011571。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星侵害实��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已由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