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4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定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支路口。
法定代表人: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兰,湖南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徐淼,湖南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包美玲,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包美玲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