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6号原告: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吉市永丰县生物医药产业园(二期)1号厂区。
法定代表人:张功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宝华,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黑龙江锦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江路1055号(哈东企业总部基地)17栋01号三层。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琴,黑龙江龙岩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隽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蒙县王府镇哈拉哈村。
法定代表人:杨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占东,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杰商贸有限公司、辽宁隽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