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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赵正利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05民初2152号
案件名称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赵正利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南京市秦淮区赵正利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5民初215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赵正利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

经营者:赵正利,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侯家桥**。

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赵正利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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