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134号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平,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经营者:薛文燕。
被告: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羽村村。
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县芦庙供销社购物广场(经营者:薛文燕)、台州市黄岩西城康美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