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44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旭祥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该建筑物首层)。
经营者:许陈方,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追加):李见明,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铁龙林场林场红旗工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阜沙镇旭祥百货店、李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