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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单文海、杨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新01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单文海、杨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单文海,杨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民初210号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南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巴拜克力.阿不都卡德尔,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文海,男,回族,住乌鲁木齐东山区。

被告:杨朝,男,回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文海、被告杨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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