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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詹才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64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詹才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詹才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47号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腾龙路淘金地电子商务广场B座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练智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才富,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才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9日,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5月15日,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美格忆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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