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30号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仕康**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缤纷街**钱塘星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江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朗与被告杭州卓仕康**活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开支)”。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朗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朗负担。
原告陈朗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