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460号原告:马莉,女,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佳,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朱汉超。
被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代表人:卫青波。
原告马莉与被告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