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24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17号三、四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
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长塘路12号远东广场101号商铺。
负责人:杨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14楼、15楼(1501-1504室)。
负责人:陈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源市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长塘路分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