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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与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410号
案件名称陈义与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义,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10号原告:陈义,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喻爱珍,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义与被告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义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陈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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