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161号原告:王晶晶,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嘉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政府西碱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王晶晶与被告天津市嘉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晶晶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晶晶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