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93号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止戈镇五龙村。
法定代表人:赵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华升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村委会金尹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尹家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满园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万科誉1幢2层208号。
经营者:黄腾达,男。
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华升调味品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满园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