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04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楼I11号。
经营者:高粉桃,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为“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史改云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史改云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