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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04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04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楼I11号。

经营者:高粉桃,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蒂肤嫩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为“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史改云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史改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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