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21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隆鑫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A1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隆鑫宏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