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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83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58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号*号楼*座**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八一大路**号。

负责人:张光华。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大面购物中心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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