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山村新兴片**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DawnAtlas,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厦门市梵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101单元L区**室。
法定代表人:廖兴保。
上诉人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原审被告厦门市梵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泉州市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