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史改云与曾海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796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曾海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曾海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96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海梅,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曾海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为“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史改云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关于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史改云10**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