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琦多星服装商行,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时装中心*****号店面。
经营者:边策,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琦多星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