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2457号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民旺道北侧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芭芘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5号御龙服装批发市场二号楼三层3A63铺。
法定代表人:李穗贞。
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芭芘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天津欧迪芬服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