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6民初3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和发食杂店。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经营者:丁振发。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和发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