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65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钛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在镇江新区丁卯桥路371号(镇江亿都家居建材城3幢105号)。
经营者:周海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钛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