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14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被告:张店西二路张玉红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张店区四二路17-8号。
经营者:张玉红,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西二路张玉红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