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85号。

经营者:王建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