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6号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地税斜对面振兴服装厂*楼。
经营者陈志郎,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黄塘铭日之星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桥仔头**号。
经营者汪炜铭,男,汉族,1995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为与被告惠安县黄塘铭日之星鞋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4月21日,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负担。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