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2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洪利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中路。
经营者:许庆丰,男,1980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砀山县洪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其与砀山县洪利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砀山县洪利超市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砀山县洪利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3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砀山县洪利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