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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943号之一
案件名称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943号之一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善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伸星,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147-1号。

经营者:林香玉,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友(林香玉之夫),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林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宝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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