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8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迪信通丰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迪信通丰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发现本案系重复起诉,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迪信通丰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迪信通丰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