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盛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尼德博瑞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盛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尼德博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已与北京华盛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尼德博瑞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华盛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尼德博瑞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盛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尼德博瑞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