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六合经济开发区六合大厦27-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健。
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D03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胡京。
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中。
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