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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2民初367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36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务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

主要负责人:张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小,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弘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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