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雪辉与上海市普陀区新亮文体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与上海市普陀区新亮文体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辉,上海市普陀区新亮文体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05号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新亮文体用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经营者:邹新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新亮文体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胡雪辉于201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