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雪堰伟才北京新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金阳花园1区-24号。
经营者:马伟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雪堰伟才北京新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雪堰伟才北京新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雪堰伟才北京新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雪堰伟才北京新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