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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212号
案件名称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

经营者:王程金,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睛睛,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其已与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巢湖市烔炀镇世纪华联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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