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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捷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小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29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捷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小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揭阳市捷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小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29号 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60179613M,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含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捷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3042893761,住所地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霖磐镇东洲村镇道**。

法定代表人:覃小芳。

被告:覃小芳,女,1988年7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捷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覃小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市军标鞋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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