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33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博煊雨欣便利店,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经营者:卢书庆。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博煊雨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