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刑更238号罪犯闫石磊,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豫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石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3日入狱服刑。
2018年5月4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闫石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
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闫石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姬海政、张冬子及同监区罪犯赵帅禹、李安伟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闫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根据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所判财产刑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石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