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12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启阳文化用品总汇,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刘家批发市场。
经营者:孙建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岭,山东卓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区启阳文化用品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