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05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长福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西湖村,经营者陈智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长福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长福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长福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