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69号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1506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大龙焱火锅店,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号。
经营者:杨梅,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大龙焱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彭州市天彭镇大龙焱火锅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州市天彭镇大龙焱火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6元,减半收取计3903元,由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