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22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喜杨洋玩具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于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喜杨洋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