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7民初1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腾飞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光泽县217路****号。
经营者:徐火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腾飞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光泽县腾飞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 凌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