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61号原告:邓小炳,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安辉、古燕仪,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马向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
法定代表人:姚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姮,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小炳诉被告东莞市赤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凯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邓小炳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邓小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