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85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界,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恺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经纬。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恺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2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