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宝鸥通讯店,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新社区中新花园*号楼*层***号店。
经营者:郑秀峰,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安县宝鸥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惠安县宝鸥通讯店遂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安县宝鸥通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安县宝鸥通讯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惠安县宝鸥通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美婷书 记 员 陈 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