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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维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565号
案件名称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维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维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65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维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三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维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20××××.7(名称:钢木主管桌钢脚)】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4月19日开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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