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再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正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本,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胡磊,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昌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幼承,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正斌因与被申请人何昌星及一审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鄂民申2018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昌星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正斌和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昌星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何昌星撤回起诉;
二、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知民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何昌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