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0民初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巨川长盛综合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街口镇巨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B。
经营者:汪昌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林,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巨川长盛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5月9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