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04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阿康烟酒商行,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号童话里家园***栋地下室****号。
经营者:张春芳。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阿康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晓丹超市、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阿康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